南都讯 记者彭美 发自北京 两年前因干扰换届选举程序被免职的山西太原市市长张兵生近日已经复出,担任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正厅长级),与被免职前的行政级别一样。山西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官方网站显示,张兵生担任排名第一的副主任、党组成员。其履历显示,他自今年起担任这一职务。
2011年1月中旬山西省人大会议前夕及召开期间,时任太原市市长的张兵生对自己未被列为副省长候选人不满。在张的直接影响下,市政府副秘书长崔某匿名向数十名人大代表发送了干扰选举的手机短信。随后,张兵生被免去太原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并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受处分官员复出的规则
近年来,多名曾被免职、撤职或受到党内处分的干部相继复出,甚至走上了更高岗位。每次有官员复出,都会引发舆论哗然。
实际上,我国关于官员问责及其复出的规则主要来源于5个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6年起施行的《公务员法》、2007年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8年起施行的《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以及中办国办200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被官方多次援引为复出理由的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因而从时间的硬性条件上,张兵生两年后复出符合规定。
除了被免职,张兵生还受到了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对党员的处分从轻到重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5类。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这一点上看,张兵生在两年之后复出也未违规。
专家:复出条件太模糊
实际上,大多公众并不反对问责官员复出,公众质疑的是:他们复出的程序是否合法。不少法学家认为,我国官员复出程序除了对复出的时限有硬性要求外,其他条件和程序确实比较模糊和欠缺。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直指,上述规定未就说明复出理由有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表述均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
去年,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进一步规范问责方式,完善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程序规定”。
(原标题:官员复出屡受质疑 专家指程序存缺陷)